.

输液时病人病情恶化医院要负责吗

林律师经常接触到这样的案件,患者在输液的过程中突然发生病情恶化甚至死亡,由此引发医疗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基本上都医院用错药了。医院要负责吗?如何来处理这一类纠纷呢?

一、确认输液与病情恶化有无关联。

1.大部分情形不是所输药物引起的。

其实大部分病人医院里,而且是在输液的过程中,当然容易引起纠纷的往往是那种病情尚轻或者尚稳定的病人突然出现不可预料的病情变化。根据林律师接触的这类案件,大部分病情变化都是患者自身疾病所导致,与输液没有因果关系,医院存在过错的都是被当事人“冤枉”了。

2.输液过程中因输液导致病情恶化的情形。

①输液反应,一般是发生了过敏性休克,临床表现主要为发冷、寒战、面部和四肢发绀,继而发热,体温可达41~42℃。可伴恶心、呕吐、头痛、头昏、烦躁不安、谵妄等,严重者可有昏迷、血压下降,出现休克和呼吸衰竭等症状而导致死亡。

②急性肺水肿,输液过快超过患者心功能的耐受程度时,就会出现急性左心衰、肺水肿表现,临床症状主要为严重呼吸困难、咳粉红色泡沫痰。

③药物副反应,能够在输液过程中引起严重病情变化副反应的药物主要为抢救药品,如使用溶栓药物出现脑出血、使用抗心律失常药物导致休克或恶性心律失常、使用血管活性药物出现休克或恶性心律失常等等。

如果不是这三种情形,多半不是药物导致的病情变化,而是自身疾病导致。

二、哪些与输液有关的病情恶化情形可以维权?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患者或家属只有在病情恶化与医疗机构的过错有因果关系时才可以维权。根据上述与输液相关的三种情形发生时,如果有医疗机构在预防和处理过程中存在过错,那就可以维权。例如输液反应出现过敏性休克,医生没有按原则注射肾上腺素,导致纠正休克失败死亡,医院需要承担责任;例如70斤的老年人,一个小时内输液ml导致急性肺水肿发生;还例如病人有脑出血病史,违反用药禁忌使用溶栓药物导致脑出血,等等。

三、与输液有关的病情恶化如何维权?

1.尽早封存药品及输液器具。

如果怀疑所输药品产生医疗损害,此时固定证据非常重要,不管是医方还是患方,均应对所可疑药品进行封存,包括输液袋、输液器、残留药品、安瓿瓶、药盒、药品说明书,特别是医方,如果患方对所输药品提出质疑时,一定要主动封存药品,因为按照《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如果医方没有保管好,将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而如果患方没有提出异议,没有要求封存药品的话,将失去固定证据的机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医方认为死因不明的死亡案例需特殊对待。

①需考虑尸检问题。因为病情变化至死亡发生的时间过短,无明显先兆症状,死亡的原因还没来得及查清楚,这就导致死因不明。看过林律师以往文章的朋友都知道,死因不明的医疗纠纷案件要走司法程序,不做尸检基本上不会有鉴定机构会受理医疗损害鉴定,除非从现有病历可以推定死亡原因。

②尸检的结果。如果自身有严重疾病的,尸检不会给患方带来有利结果。除外上述三种情形导致的死亡,其他死亡基本上身体内都潜伏着严重的疾病,特别是心脏病,如肥厚型心肌病、冠心病、恶性心律失常等等,严重的自身疾病导致的猝死,医疗机构即便有过错,也基本上与死亡无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发生猝死时,要不要尸检后走司法程序,家属应当想清楚。

③过错参与度问题。除输液过快导致肺水肿死亡,其他原因在输液过程死亡的情形,即便是输液反应或药物副反应导致的死亡,也多与患者过敏体质、自身疾病密切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一般医疗机构的过错参与度为轻微,患方走司法程序的性价比很低。

四、家属应当客观面对结果的发生。

正如前文所说,输液过程中病情变化基本上是因为患者自身存在严重疾病所导致,将悲伤的情绪发泄到医疗机构身上是不合理的,林律师经常遇到在诊所输液的过程中发生猝死的案例,因为家属积极的现场维权,诊所迫于压力在没有任何鉴定结论的情况下给了巨额赔偿。虽然患方获得了赔偿,但这种结果是不公平的,对整个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五、患方咨询专业人士很重要。

输液过程中发生病情变化是否是医疗机构过错所导致,需结合患者当时的症状、所输药品、基础疾病等方面综合判断,需要有专业医学知识的人才能做出判断,不应简单的从家属直观角度来评判,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误会,甚至浪费无效的维权成本、加剧医患矛盾。




转载请注明:http://www.tengdameikuang.com/ysty/12170.html